北京时间6月4日,中国足协公布了本赛季第九期的裁判评议结果。本次评议通过视频会议方式进行,共审议了来自近期中超、中甲和中乙联赛中14起由相关俱乐部提出的申诉案例。评议会议邀请了中足联代表、中国足协纪检人员,以及来自社会与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旁听。评议组成员采用集体讨论与个人独立发表意见相结合的方式,最终认定其中有3个判例在关键判罚上存在错漏。以下为本期评议对各个案例的认定情况(节选前八例):
判例一:中超第15轮,重庆铜梁龙对阵北京国安。比赛第8分钟,国安29号在对方禁区内与铜梁龙32号发生接触后倒地,裁判当场未判罚犯规。VAR介入后建议场回看,裁判在场边回看后仍维持不判罚的决定。国安俱乐部认为对方有拉拽动作,应判点球并出示黄牌。评议组多数成员并经国际足联裁判讲师确认认为:双方争抢属于比赛中的正常身体接触,未达到推拉或拉扯的犯规程度;裁判在场边回看后维持不犯规的判断是正确的,但VAR介入本次事件是错误的决定。
判例二:同场比赛第34分钟,国安29号攻入一球,裁判判定进球有效,VAR未介入。铜梁龙俱乐部提出异议,认为VAR用于定格越位时选帧或机位存在错误,进球应属越位在先而无效。评议组一致认为:VAR在检查越位关键帧(非转播回放画面定格)时的帧位选择是恰当的;在越位机位存在遮挡的情况下,改用球门线机位划线的做法符合操作规范;对比双方球员的身体部位、划线位置及判定结果均符合VAR操作程序,裁判认定进球有效且VAR不介入的处理无误。
判例三:第85分钟,国安再入一球,裁判判进球有效且VAR未介入。铜梁龙提出申诉称对方9号在进攻中冲撞本方守门员在先,应判无效。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:双方球员为争抢高空球而相向起跳,国安9号的起跳属正常抢点动作,并无故意冲撞门将;起跳后国安9号与同样起跳的铜梁龙32号发生身体接触并挤靠到守门员,且守门员当时并未用手控制皮球,因此属于正常争抢接触,不构成犯规;随后29号的进球有效,裁判与VAR的处理正确。
判例四:中甲第10轮,大连鲲城对阵石家庄功夫。比赛第1分钟,石家庄球员禁区中路射门,皮球疑似接触到大连13号后臂,裁判未判罚手球。石家庄俱乐部申诉认为这是手球应判罚点球。评议组多数成员通过现有视频判断:大连13号的手臂在射门瞬间处于自然位置,球在地面反弹改变方向后触及其手臂,应视为意外触球,不构成手球犯规,裁判未判罚的决定正确。
判例五:中甲第10轮,广西恒宸对佛山南狮。比赛第90+4分钟,广西10号在对方禁区内带球时倒地,裁判认定其为佯装并出示黄牌,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。广西俱乐部申诉称在突破过程中对方13号和12号先后犯规,应判点球。评议组一致认为:在带球突破过程中,佛山13号与广西10号的身体接触程度在可接受范围内,不构成犯规;佛山12号的抢断伸脚与广西10号腿部没有实质接触或仅为轻微可忽略接触;广西10号存在主动夸张倒地行为,属于佯摔,裁判判罚黄牌并认定其行为违规的决定正确。
判例六:中甲第10轮,梅州客家犀旺对定南赣联。第72分钟,梅州22号在对方禁区内与定南赣联7号发生接触后倒地,裁判未判罚犯规。梅州俱乐部申诉认为对方7号犯规应判点球。评议组一致认为:梅州22号已占据有利身位并准备控制球,定南赣联7号从背后实施较大力度的冲撞属于犯规,应当判罚点球;裁判未吹罚为漏判,决定错误。
判例七:同场第77分钟,双方在定南赣联禁区内争抢时,梅州18号倒地,裁判未判罚犯规。梅州俱乐部认为对方将其踢倒,应判点球。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:梅州18号在伸腿尝试触球但并未明显将球踢出,定南赣联8号则明确将球踢出,双方接触不构成可判罚的犯规,裁判未判罚正确。
判例八:同场第90+3分钟,裁判对定南赣联28号出示黄牌,认为其对梅州18号犯规。梅州俱乐部申诉认为28号应被红牌罚下。评议组一致认为:从现有视频资料看,28号的动作虽构成犯规但未达到应直接红牌罚下的严重性范围,裁判出示黄牌的处理符合规则,主裁判并不应改判为红牌。
(以上为本期评议对前八例的认定摘要,其余案件亦在本次会议中逐一讨论并作出结论。)
2026-06-04
2026-06-04